雇主如何提供住宿需要征税

导读 由于可用的住所很少,并且为了吸引人才库,许多雇主向其雇员提供免费的住所或优惠租金的住所。对于位于偏远地区的公司来说尤其如此,除非人

由于可用的住所很少,并且为了吸引人才库,许多雇主向其雇员提供免费的住所或优惠租金的住所。对于位于偏远地区的公司来说尤其如此,除非人们有适当的住所,否则他们通常不愿搬家。雇主有时还会在提供给雇员的住所中提供园丁,扫地机等设施。雇主提供的这些便利在员工手中并非免税的。税法中有评估此类便利的规定,在所得税中被称为“必备条件”。让我们讨论这是如何完成的。

雇主提供的设施何时应课税

有趣的是,这些便利不仅在向员工提供时,而且在向员工家庭的任何成员提供时,都在员工手中征税。为了征税住宿的目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子女的配偶,雇员的雇员和家属。因此,提供给雇员父母的任何免费住宿,即使是在雇员工作以外的其他地方,也将成为一种必需品,因此应课税。为此目的的住宿不仅应包括住宅,还应包括农舍,旅馆,服务公寓和招待所。

重要的是,当雇主直接将其提供给雇员时,以及由于雇用原因而将其间接提供给雇员时,此类设施应课税。因此,由雇主以外的公司提供给雇员的住宿也将在雇员手中征税。

提供给中央和州政府雇员的设施

税法对这些设施提供不同的待遇,这取决于该雇员是否是政府雇员,还取决于他是中央政府还是州政府雇员。对于政府雇员,如果该住宿是免费提供给雇员的,则该津贴的价值应为相应政府已经为此住宿确定的许可费。但是,如果政府从雇员那里收回了租金,则应税应得的费用应减至所收回租金的程度。无论所提供的住所是雇主拥有还是从第三方租用,都应采用相同的待遇。

这些规则仅适用于为任何政府部门工作的员工。为此目的,在政府所有的公司工作的雇员不会被视为政府雇员。因此,公共部门银行或其他政府公司的雇员应分开对待。如果提供的住所是带家具的,则应将应课税品的价格进一步增加此类家具的成本的10%,包括冰箱,其他家用电器和空调等的价值。租金,则该项目的费用应视为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费用。

提供给非政府雇员的设施

提供给不是政府雇员的人的住宿条件的估价取决于该住宿权是由雇主拥有还是被租用。如果住宿是租用的,则雇主为此类住宿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租金减免的最高工资的15%为限,如果有的话,应视为该物业的价值。但是,如果住所由雇主所有,则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和雇员的薪水,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取决于住所的人口。

因此,如果住所位于人口超过250万的任何地方,其价值应为雇员工资的15%。如果城市人口在100万至25万之间,则该价值将下降至工资的10%,其余地方的工资将进一步下降至工资的7.50%。为此,薪水将包括除亲属津贴以外的所有每月支付的酬金,除非这是退休金计算的一部分。

其他规定

如果员工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并且在两个地方都提供了住所,则仅在头90天之内就将这笔贵重物品带到一个地方,此后,对这两个地方的贵重物品的价值征税,如果员工继续保留两个住所。

如果在与雇员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有关的最长期限为15天的情况下向雇员提供住宿,则在旅馆中提供的住宿费用的价值应为零。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应以雇员的工资或在其逗留期间实际支付给旅馆的费用的24%(​​以较低者为准)为准。

提供给非政府雇员的无家具住所的评估规则应与上述适用于政府雇员的规则相同。关于清扫员,值班员,园丁甚至是私人服务员的设施,付给该人的实际工资应为政府雇员和非政府雇员双方所应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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