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小区物业服务与业主的期望相差甚远?

导读 物业增加物业费,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购买权有限,有的业主一次只能购买10个电力,即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也无法制止。近日,陕西省Xi市

物业增加物业费,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购买权有限,有的业主一次只能购买10个电力,即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也无法制止。近日,陕西省Xi市灞桥区华清园小区物业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私自涨价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也开始吐槽自己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乱收费、不作为等问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11月5日在北京发布的《国内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调查体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小区物业服务消费者满意度综合得分为62.59分,物业服务体验评价得分为65.14分,均处于及格水平,反映出物业公司不仅在设备设施、绿植、垃圾等“物”的管理上,在安全、门禁、垃圾等方面也有所作为。

003010还指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不高,且小区大部分居民对业主委员会工作重视不够,参与意愿不强,尚未形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此外,一些新建住宅小区与开发商合谋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事实垄断。努力工作和拒绝离开的问题更加严重。部分住宅小区共有产权去向不明,维修资金挪用、挤占问题较为突出,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七大服务存在不足。

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服务监督处处长皮晓林告诉记者,物业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从综合服务、秩序维护、环卫保洁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绿化养护、停车管理收费、公共服务满意度7个方面进行。根据调查结果,被调查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满意度的综合评价处于及格水平,各项服务均存在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小区40.46%的业主对社区秩序维护服务表示满意。18.15%的业主认为小区内饲养宠物没有限制;9.45%的业主认为小区内机动车管理混乱,居民无法正常停车。6.58%的业主认为居民楼门禁无效,未实行封闭管理,外人可以随意进入。据业主代表介绍,小区饲养大型宠物狗并不少见。遛狗不拴系、让宠物撒尿等情况较多,影响小区卫生安全。

关于小区的绿化面积,12.19%的业主认为花草树木没有得到定期养护,很多已经死亡。7.81%的业主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内绿地长期挪作他用,或从事经营活动,或改作他用。

此外,部分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重要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如电梯维护保养不及时、照明设备故障维修不到位、标志/警示牌不清晰、配电线路混乱、渗水、墙壁和地板损坏等。

值得一提的是,停车还是个大问题。在148个有经验的小区中,调查发现89个小区存在违规停车、乱停乱放等问题,问题发生率为61.14%。主要问题有:“停车场停车”“小区出入口停车”“一楼大堂停放非机动车”等。也有业主反映,小区内固定停车位本来就不足,物业还允许外来车辆随意进出,不仅停车难,还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

大多数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告诉记者,根据《报告》的相关规定,使用小区共有产权(物业)取得的收入(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等)。)应视为公共收益,且业主有权参与收益分配,也可用于补充小区物业公共建设基金,如电梯维修、消防设备更新、绿化维护等。然而,在实践中,共享产权的大部分利润都是一个愚蠢的账户,业主很难窥视到它。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商品住宅小区从建设到入住再到使用,已经“老化”了几十年,这些小区的公共设施需要进行大范围的维护和更新,如屋顶防水维护(防水的一般保修期为10年)、电梯大修(电梯的使用寿命一般为15-20年)、外墙瓷砖脱落维护、消防系统更新和监控系统更新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用光后,小区共享产权收益将成为小区公共设施的“救命钱”。如果这些“救命钱”脱离了业主的管理,一旦需要大规模维修,就没有钱来维修,后果不堪设想。

另外,小区里的停车费也是一笔愚蠢的账。据某业内人士透露,小区停车费收入约占所有小区公共收入的30%至50%。但业主很难知道这笔收入有多少,放在哪里,用在哪里,几乎没有刚性的制度约束,基本上由物业公司支配。

说不得,轰不走问题就更严重了。

小区的物业服务远没有达到业主的预期。根本原因是什么?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形式分为合同制和工资制。调查显示,148个社区中,57.74%实行包干制,15.98%实行“基本费增量费”,9.79%采用薪酬制,16.49%其他。何时可见。

前我国很多地区的物业计费方式以包干制为主。

“在包干制下,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主要依靠物业服务企业自律,但是出于成本利润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很可能会减少支出项,会采取尽量减少雇员、拖延问题解决时间、设施坏了尽量小修小补等省钱做法,这不但会对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的提升。”该负责人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从广大业主的角度来看,不论采用包干制还是薪酬制,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业主聘用的“管家”,业主有权根据“管家”的服务水平决定其是去是留,尤其是在“管家”服务质量低又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业主更是有权要求更换物业。

但此次《报告》指出,由于当前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尚不完善,对于服务质量低劣、态度蛮横的物业企业说不得、轰不走的问题较为严重,很多业主敢怒不敢言。

对此,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法律标准建设,严格监管执法,加快建立“住建部门统筹主管、属地街道社区负责、职能部门配合共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工作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住建部门、街道办要依法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充分发挥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反映业主诉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社区治理和物业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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