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农民合理 规范 多元的保障机制

导读 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其中,被认为最关键的是征地补偿机制的改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

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

其中,被认为最关键的是征地补偿机制的改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制定为根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

有东部县级市的农委官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过去征地制度对农民利益照顾较少,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因此改革呼声一直很高,在地方试点中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在此次法律修改中属于比较成熟的部分。

不过,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土地改革的迫切性越发显现。自8月底以来,已有多位高层、权威学者、政府智囊在不同场合,从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多个角度,对更深层次的土地制度改革发声呼吁。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叶剑平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已有的修改,并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的主要问题,也难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据他猜测,这次修改到底是做主要针对征地制度的“小改”,还是针对包括三块地改革整体内容在内的“大改”,可能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当前的争论焦点。

而上述官员也表示,此次会议还会同步审议包括耕地占用税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多个涉及农村土改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修改可能会相互配合,整体力度可能更大。

不过,多位受访人士也均指出,类似土地管理法这样的修改涉及面广,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法律,至少要经过人大三次审议,因此后续继续变动的可能性较大。

三块地改革或延期

除了一系列涉及土地的法律审议外,值得关注的是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表述:审议“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猜测。

这一表述并非首次出现。2015年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017年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将三块地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因此,此次委员会的相关表述,也被认为是中央正在考虑是否再次延期三块地改革试点的标志。

对此,有社科院农业研究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地方改革试点成效未达预期,中央考虑是否再次延期,“无奈但合理”。

据了解,原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部署展开“三块地”改革试点,但当时每个试点县域只探索一项改革,全国共有15个县域试点宅基地改革,15个县域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3个县域试点征地制度改革。

而在2016年9月之后,原国土资源部开始在试点地区尝试联动改革,试图将“三块地”改革打通。但由于时间尚短等诸多原因,各地成果被认为并不明显。

以成都郫县为例,农村土改专家、成都市社科院原副院长陈家泽指出,作为33个“三块地”改革试点县之一,郫县此前的主要改革重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虽然目前应上级部门要求,也在推动另外两个领域的改革试点,但目前成果还不明显。

“目前三块地改革还没有形成普适性的改革经验。”在陈家泽看来,三块地中,又以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最为关键,同时也是改革进展相对最为缓慢的部分,特别是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法理问题,尚未有清晰答案。

实际上,在中央此前部署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时就曾强调,各地要认真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特别是农户资格权的法理研究。陈家泽表示,因为只有解决了宅基地资格权,也即过去讨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理问题,后续的财产权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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