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导读 近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提案”做出回应。对提案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给予明确回答:农村

近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提案”做出回应。对提案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给予明确回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依法继承。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王全典教授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广东乃至全国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登记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和履行这项权利,有助于打消农民工“无路可退”的后顾之忧。但仍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应分别看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村民个人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只能通过确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通过继承得到的也是后者。

王全典指出,该批复始终没有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原则。这符合《物权法》的维权精神,特别是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符合农村“三块地”改革方向。

记者咨询了省自然资源厅、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实际操作情况。以广州白云区为例。在“房地合一”登记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确权。广州的具体操作略有不同。很多只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证书上没有该地块的具体位置坐标,登记率不高。

目前,该省各地正在加快房屋综合登记,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这一权利。在这个过程的前期,不动产登记部门会通过权属调查明确权属关系。继承人可以通过“宅基地一体化”登记,一次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无房或有房,宅基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客体就消失了,继承人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因此,有专家建议,要特别注意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维护和修缮。

平等保护公民权益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宅基地的权利不断明晰,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从未放松。

王全典认为,宅基地制度的逐步扩大和协调推进,是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配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吸引人才返乡创业,引导社会资本下乡,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如何构建一个能够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平衡继承人和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宅基地制度很重要。”王全典说。

王全典建议,首先,加快宅基地确权颁证,保证宅基地证到户率。其次,明确界定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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