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百分之15的公租房 配建商品房项目

导读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12月11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12月11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其明确注明,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公租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细则》还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配建公租房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细则》第三章“监督管理”对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分工细化,内容如下:

1、发改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中未列入配建公租房内容的,应提醒其进行补正。

2、市房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方案,并不予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

对配建公租房未达到《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

市房管部门对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方案选址、规划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方案,并不予签订《西安市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建设合同》。对已签订《西安市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建设合同》,集中配建项目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或未按要求实施,情节严重的,不再批准其规划区域内其他集中配建计划。

3、规划部门对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的,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验收手续。

4、建设部门对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的,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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